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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90612号“TE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2128号
2025-05-07 00:00:00.0
申请人: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杭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90612号“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10009号、第12501709号、第16149270号、第32055620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杭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90612号“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10009号、第12501709号、第16149270号、第32055620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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