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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022125号“KNC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6917号
2023-12-21 00:00:00.0
异议人:托雷欧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托雷欧利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7022125号“KNC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NCK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白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728012号“图形”、第6514758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2类“啤酒;果味啤酒;无酒精的能量饮料”、第33类“葡萄酒;汽酒”等。异议人提交了双方贸易往来订购合同、汇款信息,各大销售平台对异议人“CAPERUCITA TINTA”葡萄酒品牌推广宣传及销售资料等证据,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和异议人具有贸易往来关系,且异议人在“酒”商品上在先使用“CAPERUCITA TINTA”小红帽系列商标。且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TORRE ORIA及图”、“奥兰小红帽KNCK及图”等,并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结合本案双方商标图形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22125号“KNC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托雷欧利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7022125号“KNC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NCK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白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728012号“图形”、第6514758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2类“啤酒;果味啤酒;无酒精的能量饮料”、第33类“葡萄酒;汽酒”等。异议人提交了双方贸易往来订购合同、汇款信息,各大销售平台对异议人“CAPERUCITA TINTA”葡萄酒品牌推广宣传及销售资料等证据,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和异议人具有贸易往来关系,且异议人在“酒”商品上在先使用“CAPERUCITA TINTA”小红帽系列商标。且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TORRE ORIA及图”、“奥兰小红帽KNCK及图”等,并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结合本案双方商标图形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22125号“KNC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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