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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93125号“麦堡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811号
2024-12-19 00:00:00.0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麦堡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麦堡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893125号“麦堡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堡王”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11610号“麦当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93125号“麦堡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麦堡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麦堡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893125号“麦堡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堡王”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11610号“麦当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93125号“麦堡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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