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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93530号“NEXT FU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6954号
2021-09-14 00:00:00.0
异议人一: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奈克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王维强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奈克斯特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维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4493530号“NEXT F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XT F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针织服装;T恤衫;服装;童装;鞋;帽;裤子;内衣;袜;腰带”。 异议人一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17122号、第14369342号“FU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套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一或与异议人一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奈克斯特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75726号“NEXT”,在先注册的第873707号“NEX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和帽;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针织服装;T恤衫;服装;童装;鞋;帽;裤子;内衣”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二或与异议人二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93530号“NEXT F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异议人二:奈克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王维强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奈克斯特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维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4493530号“NEXT F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XT F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针织服装;T恤衫;服装;童装;鞋;帽;裤子;内衣;袜;腰带”。 异议人一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17122号、第14369342号“FU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套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一或与异议人一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奈克斯特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75726号“NEXT”,在先注册的第873707号“NEX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和帽;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针织服装;T恤衫;服装;童装;鞋;帽;裤子;内衣”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二或与异议人二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93530号“NEXT F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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