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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96668号“老坛五谷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9338号
2023-07-18 00:00:00.0
申请人:杨俊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鹏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8日对第50396668号“老坛五谷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和经营者,名下“老坛”系商标实际由西部风公司使用和运营。争议商标与第12235265号“老坛”商标、第35998054号“老坛子”商标、第30958055号“老坛谷麦”商标、第30951268号“老坛窖藏”商标、第35999650号“老坛原浆”商标、第35987576号“老坛风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经查询,被申请人是西平县王鹏渔网批发部和西平县鱼丰渔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者,与申请人及公司为同行业竞争者,对在鱼饵渔具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申请人、申请人关联公司及“老坛”品牌应当知晓,在此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老坛”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针对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老坛”系列商标高度近似,投入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不仅会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更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关联关系说明;
3、企业介绍;
4、产品图片、门店照片、网络销售页面等;
5、荣誉资料;
6、类似案例;
7、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8、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第183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6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老坛五谷香”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老坛”、“老坛子”、“老坛谷麦”、“老坛窖藏”、“老坛原浆”、“老坛风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渔篓(捕鱼陷阱)、钓鱼竿、钓鱼钩、玩具、羽毛球拍、射箭用器具、钓鱼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竞技手套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钓鱼用具、渔篓(捕鱼陷阱)、钓鱼竿、钓鱼钩、玩具、羽毛球拍、射箭用器具、钓鱼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鹏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8日对第50396668号“老坛五谷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和经营者,名下“老坛”系商标实际由西部风公司使用和运营。争议商标与第12235265号“老坛”商标、第35998054号“老坛子”商标、第30958055号“老坛谷麦”商标、第30951268号“老坛窖藏”商标、第35999650号“老坛原浆”商标、第35987576号“老坛风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经查询,被申请人是西平县王鹏渔网批发部和西平县鱼丰渔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者,与申请人及公司为同行业竞争者,对在鱼饵渔具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申请人、申请人关联公司及“老坛”品牌应当知晓,在此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老坛”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针对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老坛”系列商标高度近似,投入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不仅会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更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关联关系说明;
3、企业介绍;
4、产品图片、门店照片、网络销售页面等;
5、荣誉资料;
6、类似案例;
7、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8、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第183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6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老坛五谷香”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老坛”、“老坛子”、“老坛谷麦”、“老坛窖藏”、“老坛原浆”、“老坛风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渔篓(捕鱼陷阱)、钓鱼竿、钓鱼钩、玩具、羽毛球拍、射箭用器具、钓鱼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竞技手套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钓鱼用具、渔篓(捕鱼陷阱)、钓鱼竿、钓鱼钩、玩具、羽毛球拍、射箭用器具、钓鱼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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