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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01315号“RAINBOW IN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4491号
2021-09-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9401315 |
申请人:上海稳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01315号“RAINBOW IN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1566号“RAINBOW”商标、第6885336号“RAINBOW”商标、第14622185号“天虹 0=0 STORE RAINBOW”商标、第14622207号“天虹 0=0 STORE RAINBOW”商标、第14622210号“天虹 RAINBOW STORE O=O”商标、第14622213号“天虹 O=O RAINBOW STORE”商标、第23856870号“润博同创 RAINBOW CONSTRUCTION”商标、第33663971号“方直·彩虹里 RAINBOW”商标、第34068688号“盈合盛世彩虹 RAINBOW”商标、第34801099号“天虹金融 RAINBOW FINANCE”商标、第35703664号“RAINBOW NETWOR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RAINBOW”,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01315号“RAINBOW IN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1566号“RAINBOW”商标、第6885336号“RAINBOW”商标、第14622185号“天虹 0=0 STORE RAINBOW”商标、第14622207号“天虹 0=0 STORE RAINBOW”商标、第14622210号“天虹 RAINBOW STORE O=O”商标、第14622213号“天虹 O=O RAINBOW STORE”商标、第23856870号“润博同创 RAINBOW CONSTRUCTION”商标、第33663971号“方直·彩虹里 RAINBOW”商标、第34068688号“盈合盛世彩虹 RAINBOW”商标、第34801099号“天虹金融 RAINBOW FINANCE”商标、第35703664号“RAINBOW NETWOR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RAINBOW”,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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