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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495342号“TOKTOKTO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85号
2025-02-12 00:00:00.0
异议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行深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行深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1495342号“TOKTOKT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KTOKTOK”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669070号“TIK TOK”、第44552932号“TIKTOK”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95342号“TOKTOKTO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行深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行深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1495342号“TOKTOKT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KTOKTOK”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669070号“TIK TOK”、第44552932号“TIKTOK”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95342号“TOKTOKTO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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