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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6610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428号
2024-11-26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薛耀强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薛耀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06610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类“宠物用不含药物的漱口水;不含药物的宠物沐浴露;宠物爪用不含药物的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32340号“图形”商标,在先申请的第48798193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沐浴露;洁肤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029284号“乔治 阿玛尼”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沐浴露;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均有明显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第G832340号“图形”商标以及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第G832340H号“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对“GA LOGO”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构思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6610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薛耀强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薛耀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06610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类“宠物用不含药物的漱口水;不含药物的宠物沐浴露;宠物爪用不含药物的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32340号“图形”商标,在先申请的第48798193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沐浴露;洁肤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029284号“乔治 阿玛尼”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沐浴露;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均有明显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第G832340号“图形”商标以及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第G832340H号“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对“GA LOGO”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构思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6610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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