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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37324号“贵酒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4012号
2025-02-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4237324 |
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7324号“贵酒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7970号商标、第15774335号商标、第15775752号商标、第157758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撤销复审中已被撤销。引证的第56231052号商标、第56237752号商标、第585166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七)经异议不予注册。引证的第56577665号商标、第56579020号商标、第57880725号商标、第578958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八至十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故上述各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7324号“贵酒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7970号商标、第15774335号商标、第15775752号商标、第157758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撤销复审中已被撤销。引证的第56231052号商标、第56237752号商标、第585166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七)经异议不予注册。引证的第56577665号商标、第56579020号商标、第57880725号商标、第578958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八至十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故上述各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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