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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420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8952号
2020-10-22 00:00:00.0
申请人:广东金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2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40511号图形商标、第14284118号图形商标、第22479794号"智达世通ZHI DA SHI TONG及图"商标、第12171675号"永其建筑及图"商标、第16338717号"中广建ZGJ及图"商标、第9617037号图形商标、第31009017号"ZMXD及图"商标、第25140364号"先进XIANL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资质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信息、消毒、车辆保养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所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2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40511号图形商标、第14284118号图形商标、第22479794号"智达世通ZHI DA SHI TONG及图"商标、第12171675号"永其建筑及图"商标、第16338717号"中广建ZGJ及图"商标、第9617037号图形商标、第31009017号"ZMXD及图"商标、第25140364号"先进XIANL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资质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信息、消毒、车辆保养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所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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