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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374627号“魏氏脉道 中醫脉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1373号
2025-04-24 00:00:00.0
申请人:魏永勤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74627号“魏氏脉道 中醫脉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69063号、第249287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加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161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74627号“魏氏脉道 中醫脉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69063号、第249287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加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161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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