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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299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8192号
2018-05-09 00:00:00.0
申请人:北京永诚盛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9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1836号“TORSION adid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其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各类运动及休闲鞋类便鞋及鞋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申请人因第22329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1836号“TORSION adid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其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各类运动及休闲鞋类便鞋及鞋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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