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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80090号“铭扬依奴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6516号
2024-09-06 00:00:00.0
异议人: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明
异议人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80090号“铭扬依奴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铭扬依奴咖”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807035号“依奴珈及图”、第2002586号“依奴珈 ENAGA”、第20265011“依奴珈 ENAG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皮衣;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80090号“铭扬依奴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明
异议人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80090号“铭扬依奴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铭扬依奴咖”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807035号“依奴珈及图”、第2002586号“依奴珈 ENAGA”、第20265011“依奴珈 ENAG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皮衣;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80090号“铭扬依奴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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