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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21328号“淘工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8100号
2025-04-10 00:00:00.0
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21328号“淘工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8672号“淘工厂”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01789号“淘 4K”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6299号“淘”商标、第26617774号“淘”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21328号“淘工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8672号“淘工厂”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01789号“淘 4K”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6299号“淘”商标、第26617774号“淘”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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