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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23267号“舜达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858号
2025-05-07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龙栋
委托代理人:德州道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龙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323267号“舜达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舜达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皮革黏合剂;制家具用黏合剂;工业用树胶(黏合剂);鞋用黏合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皮革胶;工业用胶;氯丁胶;修鞋用橡胶胶水;塑料粘合剂(非文具、非家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95493号“施固达SHIGUDA及图”、第48542832号“石固达”、第58691376号“佳固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胶;树木嫁接用胶黏剂;冶金黏合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23267号“舜达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龙栋
委托代理人:德州道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龙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323267号“舜达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舜达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皮革黏合剂;制家具用黏合剂;工业用树胶(黏合剂);鞋用黏合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皮革胶;工业用胶;氯丁胶;修鞋用橡胶胶水;塑料粘合剂(非文具、非家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95493号“施固达SHIGUDA及图”、第48542832号“石固达”、第58691376号“佳固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胶;树木嫁接用胶黏剂;冶金黏合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23267号“舜达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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