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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46757号“静心凡舍”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919号
2025-03-20 00:00:00.0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静心堂健康咨询服务(哈尔滨)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静心堂健康咨询服务(哈尔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46757号“静心凡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静心凡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蜂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9451号“静心”、第32603378号“静心及图”、第1639139号“静心”、第4917711号“静心青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胶囊;医用营养食物”、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46757号“静心凡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静心堂健康咨询服务(哈尔滨)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静心堂健康咨询服务(哈尔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46757号“静心凡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静心凡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蜂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9451号“静心”、第32603378号“静心及图”、第1639139号“静心”、第4917711号“静心青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胶囊;医用营养食物”、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46757号“静心凡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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