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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99020号“瑶州膳祖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83号
2023-09-04 00:00:00.0
申请人:葛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9020号“瑶州膳祖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7675293号“丫师兄 手撕鸭脖 麻辣鸭货麻辣小菜鸭肠炒饭无骨鸡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879342号图形商标、第19404193号“毕雨萌BIYUMENG及图”商标、第5169000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9020号“瑶州膳祖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7675293号“丫师兄 手撕鸭脖 麻辣鸭货麻辣小菜鸭肠炒饭无骨鸡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879342号图形商标、第19404193号“毕雨萌BIYUMENG及图”商标、第5169000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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