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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81409号“ELFECH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398号
2025-04-17 00:00:00.0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仙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仙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1409号“ELFECH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FECHO”指定使用于第42类“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咨询;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57250号、第33694110号“ECH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设计;数据处理软件的更新”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1409号“ELFECH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仙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仙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1409号“ELFECH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FECHO”指定使用于第42类“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咨询;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57250号、第33694110号“ECH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设计;数据处理软件的更新”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1409号“ELFECH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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