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2173066号“老汉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339号
2024-10-14 00:00:00.0
异议人: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天星老汉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天星老汉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62173066号“老汉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汉口”指定使用于第43类“自助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26903号、第18327026号“老汉口”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谷粉制食品;蜂蜜”、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73066号“老汉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天星老汉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天星老汉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62173066号“老汉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汉口”指定使用于第43类“自助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26903号、第18327026号“老汉口”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谷粉制食品;蜂蜜”、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73066号“老汉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