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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49055号“猿思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5378号
2022-02-10 00:00:00.0
异议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风火轮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风火轮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8849055号“猿思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猿思维”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视频游戏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94231号“猿辅导”商标,第44882766号“猿编程”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猿”,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49055号“猿思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风火轮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风火轮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8849055号“猿思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猿思维”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视频游戏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94231号“猿辅导”商标,第44882766号“猿编程”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猿”,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49055号“猿思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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