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2306348号“三其凌七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7937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民族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民族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306348号“三其凌七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其凌七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55048号“七鲜”、第45806345号“七鲜铺子”、第56568106号“七鲜生活”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七鲜”,且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06348号“三其凌七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民族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民族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306348号“三其凌七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其凌七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55048号“七鲜”、第45806345号“七鲜铺子”、第56568106号“七鲜生活”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七鲜”,且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06348号“三其凌七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