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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59199号“喜悦炎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449号
2025-03-17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市喜悦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乡县孟铺种植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深圳市喜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乡县孟铺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59199号“喜悦炎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悦炎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053659号“喜悦”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1015号“喜悦”、第1414697号“喜锐”、第3932519号“喜悦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冰糖燕窝;调味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59199号“喜悦炎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乡县孟铺种植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深圳市喜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乡县孟铺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59199号“喜悦炎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悦炎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053659号“喜悦”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1015号“喜悦”、第1414697号“喜锐”、第3932519号“喜悦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冰糖燕窝;调味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59199号“喜悦炎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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