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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88354号“黑贰HEI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581号
2025-04-27 00:00:00.0
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柳学利
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柳学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88354号“黑贰HEI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贰HEI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电脑一体机、网络通信设备”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4804号“海尔”、第64172316号“HAIER”、第854625号“海尔HAIER”、第934834号“黑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手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752875号“HAIER”、第752873号“海尔”商标为使用于“冰箱”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88354号“黑贰HEI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柳学利
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柳学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88354号“黑贰HEI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贰HEI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电脑一体机、网络通信设备”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4804号“海尔”、第64172316号“HAIER”、第854625号“海尔HAIER”、第934834号“黑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手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752875号“HAIER”、第752873号“海尔”商标为使用于“冰箱”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88354号“黑贰HEI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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