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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286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1372号
2025-04-24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杰立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山启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28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美术作品保护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1014号、国际注册第1249344号、第62951882号、国际注册第1095708号、第241029号、国际注册第44798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为艺术性图形,亦可清晰识别为字母“LV”的艺术化形式,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唐山启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28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美术作品保护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1014号、国际注册第1249344号、第62951882号、国际注册第1095708号、第241029号、国际注册第44798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为艺术性图形,亦可清晰识别为字母“LV”的艺术化形式,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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