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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83702号“高山水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544号
2024-10-21 00:00:00.0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琥酿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琥酿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583702号“高山水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山水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2896号“山水及图”、第8765822号“山水风 仁者乐山”、第8771456号“稻花香 山水风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83702号“高山水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琥酿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琥酿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583702号“高山水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山水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2896号“山水及图”、第8765822号“山水风 仁者乐山”、第8771456号“稻花香 山水风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83702号“高山水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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