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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632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492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向悦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向悦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632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图形”、第30403892号“X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632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向悦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向悦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632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图形”、第30403892号“X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632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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