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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26309号“XIAO NI D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931号
2024-11-20 00:00:00.0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燕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燕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26309号“XIAO NI D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AO NI D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USB闪存盘;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764016号“XIAOMI”、第68465838号“XIAOMI R”、第8911272号“XIAOM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激光打印机;数字音频播放器;数字投影仪”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商品上的“小米”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先域名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6309号“XIAO NI D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燕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燕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26309号“XIAO NI D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AO NI D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USB闪存盘;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764016号“XIAOMI”、第68465838号“XIAOMI R”、第8911272号“XIAOM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激光打印机;数字音频播放器;数字投影仪”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商品上的“小米”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先域名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6309号“XIAO NI D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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