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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618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02279号
2020-07-30 00:00:00.0
申请人: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61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4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简单的平面图形,引证商标是具有立体视觉效果的平面图形,二者在视觉效果上差异较大,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的电子转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服务在服务提供方式上有所差异,且消费者在金融服务会施以较高注意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61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4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简单的平面图形,引证商标是具有立体视觉效果的平面图形,二者在视觉效果上差异较大,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的电子转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服务在服务提供方式上有所差异,且消费者在金融服务会施以较高注意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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