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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83061号“红九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087号
2024-11-25 00:00:00.0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珍华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珍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83061号“红九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九牧”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铜焊合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537500号“九牧”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喷头;金属建筑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九牧JOMO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汉字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3061号“红九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珍华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珍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83061号“红九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九牧”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铜焊合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537500号“九牧”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喷头;金属建筑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九牧JOMO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汉字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3061号“红九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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