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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31407号“浒抖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097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临颍美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颍美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31407号“浒抖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浒抖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978193号“抖抖猜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抖抖”,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31407号“浒抖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临颍美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颍美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31407号“浒抖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浒抖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978193号“抖抖猜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抖抖”,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31407号“浒抖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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