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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25349号“慕思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7145号
2022-07-13 00:00:00.0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曾章福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章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925349号“慕思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思颜”指定使用于第25类“女式睡裙;内衣;睡袍;睡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80134号“慕思”、第7656050号“慕思DE RUCCI DR”、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 DR”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舞衣;鞋;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慕思”,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25349号“慕思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曾章福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章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925349号“慕思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思颜”指定使用于第25类“女式睡裙;内衣;睡袍;睡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80134号“慕思”、第7656050号“慕思DE RUCCI DR”、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 DR”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舞衣;鞋;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慕思”,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25349号“慕思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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