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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89696号“喜茶星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7080号
2020-05-12 00:00:00.0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楼必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楼必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8889696号“喜茶星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茶星球”指定使用于第9类“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85725号“喜茶”、第25437453号“喜茶网”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霓虹灯广告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89696号“喜茶星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楼必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楼必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8889696号“喜茶星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茶星球”指定使用于第9类“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85725号“喜茶”、第25437453号“喜茶网”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霓虹灯广告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89696号“喜茶星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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