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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25991号“绿健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6590号
2025-05-15 00:00:00.0
申请人:北京绿健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25991号“绿健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4335652号、第45396749号、第679823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25991号“绿健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4335652号、第45396749号、第679823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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