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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34362号“大唐火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692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省友疆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省友疆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34362号“大唐火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唐火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37188号“邻客蚁”、第67154143号“智能蚁”、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等方面均存在差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34362号“大唐火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省友疆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省友疆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34362号“大唐火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唐火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37188号“邻客蚁”、第67154143号“智能蚁”、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等方面均存在差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34362号“大唐火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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