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841474号“JIUJIUY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204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久久丫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上海久久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牧佳人(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久久丫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牧佳人(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41474号“JIUJIU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UJIUYA”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771610号、第33487406号“久久丫及图”、第15309552号“久久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张贴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JIUJIUYA”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久久丫”、“久久鸭”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41474号“JIUJIU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共同申请人:上海久久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牧佳人(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久久丫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牧佳人(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41474号“JIUJIU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UJIUYA”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771610号、第33487406号“久久丫及图”、第15309552号“久久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张贴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JIUJIUYA”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久久丫”、“久久鸭”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41474号“JIUJIU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