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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79735号“艾迪达姆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3350号
2023-11-08 00:00:00.0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钰励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钰励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879735号“艾迪达姆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迪达姆星”指定使用在第33类“利口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14413号“艾帝达姆”商标、第44397766号“大星”商标、第18485928号“达姆”商标、第6789958号“ESTRELLADAMM INEDIT”商标,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24729号“ESTRELLA DAMM”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加气水、矿泉水、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79735号“艾迪达姆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钰励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钰励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879735号“艾迪达姆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迪达姆星”指定使用在第33类“利口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14413号“艾帝达姆”商标、第44397766号“大星”商标、第18485928号“达姆”商标、第6789958号“ESTRELLADAMM INEDIT”商标,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24729号“ESTRELLA DAMM”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加气水、矿泉水、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79735号“艾迪达姆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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