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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592959号“优皮派对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2340号
2021-09-09 00:00:00.0
申请人:云智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92959号“优皮派对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59164号“优派对”商标、第10086844号“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92959号“优皮派对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59164号“优派对”商标、第10086844号“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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