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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13298号“大象牌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616号
2024-12-23 00:00:00.0
异议人:双象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素芬
委托代理人:广州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双象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素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813298号“大象牌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象牌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24032号“泰象啤IUAS及图”、第15315436A号“CHA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生啤酒;姜汁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所指事物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13298号“大象牌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素芬
委托代理人:广州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双象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素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813298号“大象牌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象牌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24032号“泰象啤IUAS及图”、第15315436A号“CHA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生啤酒;姜汁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所指事物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13298号“大象牌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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