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63096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417号
2024-10-14 00:00:00.0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米超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米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3096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65178号“HQT及图”、第25277614号“图形”、第1196728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且已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3096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米超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米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3096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65178号“HQT及图”、第25277614号“图形”、第1196728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且已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3096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