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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68434号“花小小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058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四有青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四有青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69868434号“花小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小小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85625号、第3253593号、第16485624号“小小头”、第44643957号、第14192868号、第37002891号、第13186241号“小小”、第16541793号“旺旺小小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啤酒;水(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68434号“花小小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四有青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四有青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69868434号“花小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小小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85625号、第3253593号、第16485624号“小小头”、第44643957号、第14192868号、第37002891号、第13186241号“小小”、第16541793号“旺旺小小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啤酒;水(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68434号“花小小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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