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7499848号“sandro carv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1037号
2022-05-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749984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卡纷法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力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卡尔文特蕾恩(厦门)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对第37499848号“sandro carv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来自法国的著名时装公司,其“CARVEN”品牌由Carven夫人于1945年创立,具有高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明显故意,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百度百科关于卡纷(CARVEN)词条的介绍;
2、“CARVEN 卡纷”微信公众号关于其品牌介绍;
3、关于申请人“CARVEN”品牌的媒体报道;
4、关于“CARVEN 卡纷”微信公众号的基本信息;
5、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6、“CARVEN 卡纷”微信公众号关于其门店介绍;
7、“CARVEN 卡纷”微信公众号于2020 年9 月18 日发布的文章《CARVEN 上海恒隆精品店盛大启幕》;
8、“CARVEN 卡纷”微信公众号于2019 年10月31 日发布的文章《CARVEN 正式入驻上海港汇恒隆》;
9、CARVEN 2019 秋冬产品宣传册;
10、CARVEN(卡纷)门店、产品、吊牌、标签等照片;
11、部分门店零售单据;
1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13、在先裁定书;
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及其抢注的相关国内外知名时尚品牌的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9年9月6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2月28日的第1733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29年12月6日止。
2、被申请人名下现申请注册了27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3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等,其中包括“古奇华天GUQIHUATIAN”、“VICTORIA'S YOUTH”、“维多利亚的青春”、“品斯图西新”、“维多利亚的新娘 VICTORIA'S BRIDE”、“维多利亚的新娘 VICTORIA‘ S BRIDE”、“维多利亚兰黛 VICTORIA LANDAI”、“明维密”、“三维密爱慕名”、“品斯图西卡帕”、"火焰卡帕”、“桑德罗酷奇 SANDRO KUQI”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对“CARVEN”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将与申请人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该行为难谓巧合。此外,根据审理查明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古奇华天GUQIHUATIAN”、“VICTORIA'S YOUTH”、“维多利亚的青春”、“品斯图西新”、“维多利亚的新娘 VICTORIA'S BRIDE”、“维多利亚的新娘 VICTORIA‘ S BRIDE”、“维多利亚兰黛 VICTORIA LANDAI”、“明维密”、“三维密爱慕名”、“品斯图西卡帕”、"火焰卡帕”、“桑德罗酷奇 SANDRO KUQI”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显著性服装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力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卡尔文特蕾恩(厦门)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对第37499848号“sandro carv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来自法国的著名时装公司,其“CARVEN”品牌由Carven夫人于1945年创立,具有高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明显故意,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百度百科关于卡纷(CARVEN)词条的介绍;
2、“CARVEN 卡纷”微信公众号关于其品牌介绍;
3、关于申请人“CARVEN”品牌的媒体报道;
4、关于“CARVEN 卡纷”微信公众号的基本信息;
5、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6、“CARVEN 卡纷”微信公众号关于其门店介绍;
7、“CARVEN 卡纷”微信公众号于2020 年9 月18 日发布的文章《CARVEN 上海恒隆精品店盛大启幕》;
8、“CARVEN 卡纷”微信公众号于2019 年10月31 日发布的文章《CARVEN 正式入驻上海港汇恒隆》;
9、CARVEN 2019 秋冬产品宣传册;
10、CARVEN(卡纷)门店、产品、吊牌、标签等照片;
11、部分门店零售单据;
1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13、在先裁定书;
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及其抢注的相关国内外知名时尚品牌的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9年9月6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2月28日的第1733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29年12月6日止。
2、被申请人名下现申请注册了27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3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等,其中包括“古奇华天GUQIHUATIAN”、“VICTORIA'S YOUTH”、“维多利亚的青春”、“品斯图西新”、“维多利亚的新娘 VICTORIA'S BRIDE”、“维多利亚的新娘 VICTORIA‘ S BRIDE”、“维多利亚兰黛 VICTORIA LANDAI”、“明维密”、“三维密爱慕名”、“品斯图西卡帕”、"火焰卡帕”、“桑德罗酷奇 SANDRO KUQI”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对“CARVEN”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将与申请人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该行为难谓巧合。此外,根据审理查明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古奇华天GUQIHUATIAN”、“VICTORIA'S YOUTH”、“维多利亚的青春”、“品斯图西新”、“维多利亚的新娘 VICTORIA'S BRIDE”、“维多利亚的新娘 VICTORIA‘ S BRIDE”、“维多利亚兰黛 VICTORIA LANDAI”、“明维密”、“三维密爱慕名”、“品斯图西卡帕”、"火焰卡帕”、“桑德罗酷奇 SANDRO KUQI”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显著性服装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