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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463032号“奥兰小红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0222号
2022-02-1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8463032 |
无引证商标 |
异议人:托雷欧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托雷欧利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8463032号“奥兰小红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提交了双方贸易往来订购合同、汇款信息等证据,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和异议人具有贸易往来关系,且异议人在先在“酒”商品上使用“奥兰小红帽”商标。另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天罗斐诺 TINTOFINO”“帝国香榭 EMPIRECHAMPS”“克洛丽莎 CROWELISA”等,并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中,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为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人申请与之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463032号“奥兰小红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托雷欧利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8463032号“奥兰小红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提交了双方贸易往来订购合同、汇款信息等证据,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和异议人具有贸易往来关系,且异议人在先在“酒”商品上使用“奥兰小红帽”商标。另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天罗斐诺 TINTOFINO”“帝国香榭 EMPIRECHAMPS”“克洛丽莎 CROWELISA”等,并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中,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为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人申请与之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463032号“奥兰小红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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