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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90230号“抖斧”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245号
2024-12-05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诸宸智造(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诸宸智造(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90230号“抖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斧”指定使用在第42类“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材料测试;包装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信息技术咨询;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计算机编程;节能领域的咨询;能源研究;可替代能源产生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1020号“抖音”、第58912858号“抖品牌”、第29290275号“非常抖”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地质勘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9类、第45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0230号“抖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诸宸智造(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诸宸智造(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90230号“抖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斧”指定使用在第42类“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材料测试;包装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信息技术咨询;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计算机编程;节能领域的咨询;能源研究;可替代能源产生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1020号“抖音”、第58912858号“抖品牌”、第29290275号“非常抖”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地质勘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9类、第45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0230号“抖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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