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604320号“菜鸟无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9089号
2025-01-09 00:00:00.0
申请人:北京菜鸟无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04320号“菜鸟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073793号、第27371643号、第126339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教材封面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菜鸟无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菜鸟”,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04320号“菜鸟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073793号、第27371643号、第126339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教材封面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菜鸟无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菜鸟”,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