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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76552号“GOOD YE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5198号
2020-12-28 00:00:00.0
异议人: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恒冠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埃菲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对被异议人恒冠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5576552号“GOOD Y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OD YEAR”指定使用于第18类“伞”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32254号“GOOD YEAR及图”、第7856588号“GOODYEA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背包;钱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的“GOODYEAR及图”商标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但是,本案中双方商标在英文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基本相同,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有多件已经被驳回或被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也未对其商标创意做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76552号“GOOD YE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恒冠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埃菲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对被异议人恒冠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5576552号“GOOD Y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OD YEAR”指定使用于第18类“伞”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32254号“GOOD YEAR及图”、第7856588号“GOODYEA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背包;钱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的“GOODYEAR及图”商标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但是,本案中双方商标在英文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基本相同,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有多件已经被驳回或被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也未对其商标创意做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76552号“GOOD YE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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