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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119236号“伟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39795号
2025-02-08 00:00:00.0
申请人:浙江伟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诸暨联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19236号“伟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与公司字号伟昱相统一的名称,被视为是公司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2871号“伟星weixing及图”商标、第1045216号“伟星”商标、第3180163号“伟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雨水管;非金属水管”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管道;非金属水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诸暨联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19236号“伟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与公司字号伟昱相统一的名称,被视为是公司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2871号“伟星weixing及图”商标、第1045216号“伟星”商标、第3180163号“伟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雨水管;非金属水管”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管道;非金属水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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