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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84960号“福润兰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021号
2022-11-29 00:00:00.0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力好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力好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784960号“福润兰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润兰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玻璃瓶(容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非医用沐浴盐;香皂;个人用除臭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兰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84960号“福润兰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力好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力好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784960号“福润兰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润兰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玻璃瓶(容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非医用沐浴盐;香皂;个人用除臭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兰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84960号“福润兰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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