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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81452号“荣华龙凤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8768号
2019-03-26 00:00:00.0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181452号“荣华龙凤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020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局引证的第59430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异议决定书,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部分成立,在“锅巴、冰糕”商品上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核准。该异议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181452号“荣华龙凤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020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局引证的第59430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异议决定书,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部分成立,在“锅巴、冰糕”商品上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核准。该异议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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