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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01288号“叙茶别姬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603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辉娜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辉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01288号“叙茶别姬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叙茶别姬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水果;奶茶(以奶为主);食用茶籽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97140号“霸王茶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加工过的槟榔;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08531号、第67304554号、第71805610号、第69542186号“茶姬”、第33685204号“姬茶王霸”、第75306495号“霸皇茶姬”、在先申请的第70275340号“霸王茶姬”、第62258168号“霸王茶姬CHAGE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第30类“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01288号“叙茶别姬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辉娜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辉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01288号“叙茶别姬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叙茶别姬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水果;奶茶(以奶为主);食用茶籽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97140号“霸王茶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加工过的槟榔;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08531号、第67304554号、第71805610号、第69542186号“茶姬”、第33685204号“姬茶王霸”、第75306495号“霸皇茶姬”、在先申请的第70275340号“霸王茶姬”、第62258168号“霸王茶姬CHAGE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第30类“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01288号“叙茶别姬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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