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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18905号“西域干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68号
2020-03-03 00:00:00.0
申请人:宁夏圣夏彤庄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8905号“西域干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32105号、第1522790号、第3966002号、第4228104号、第6134679号、第14615161A号、第14615163号、第24243877号、第1821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被投入宣传和使用。三、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为无效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5034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其注册申请,该案件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一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干红”使用在葡萄酒、红葡萄酒以外的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西域”,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8905号“西域干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32105号、第1522790号、第3966002号、第4228104号、第6134679号、第14615161A号、第14615163号、第24243877号、第1821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被投入宣传和使用。三、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为无效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5034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其注册申请,该案件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一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干红”使用在葡萄酒、红葡萄酒以外的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西域”,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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